《法治日报》发文指出:“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踢球猝死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球场经营者及活动组织者未实施基本安全救护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并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向南京市体育局发送司法建议书,提出体育场馆、健身场所均应配备基本的急救设备如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急救药品等,让体育运动更安心。”
玄武区法院认为:“徐某疏于自我保护,应自负主要责任。球场管理方和球赛组织者在事发后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审判决两家公司分别承担12%和8%的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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